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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逃债婚仍须共同买单
作者:陈小毛 发布时间:2003-08-12 10:37:33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恶意离婚规避共同债务,法院判决一对已“劳燕分飞”的夫妻共同清偿原夫妻共同债务71200元。
温云年与黄伍秀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温云年多次向黄嘉明赊购摇床产品。经双方结算,温云年分别于 2000年1月3日、3月31日向黄嘉明具下欠据二张。2002年5月27日,温云年又向黄赊取床头支架8套,每套单价2500元,共计货款20000 元。至此温云年共计赊欠黄嘉明货款85100 元,经黄追索后,温云年先后共归还货款13900 元,尚欠71200 元货款一直未还。这期间,温云年与黄伍秀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切债权债务由温云年负担。2003年4月,因经多次追索未果,黄嘉明将温云年和黄伍秀诉至法院。 被告黄伍秀辩称:自己与被告温云年已于 2002 年 10 月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切债权债务由温云年负担。故被告温云年欠债与自己无关,应由其个人负担,不同意共同偿还原告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温云年与原告黄嘉明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所欠货款应当予以清偿。且该笔欠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系两被告原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以离婚的形式,约定债务由被告温云年一人负担,系规避法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应认定该约定无效。被告黄伍秀诉讼中以与被告温云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分担为由,不同意承担共同清偿之责,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41 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温云年、黄伍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黄嘉明货款71200 元,并支付该款自2000年5月28日起至货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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