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房屋另售他人 “红娘”怒讨违约金
作者:陆莉萍   发布时间:2003-08-12 09:09:09


    一套房屋先后委托两家中介公司出售,头一家中介诉请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8月8日,闵行法院作出“委托人限期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判决。

    赵女士受朋友之托,为朋友的房屋挂牌出售。今年4月8日,赵女士与一家房屋置换公司签订了委托书一份,并在合同书中明确,在实施过程中中止房屋买卖方需付违约金1万元。但不久后,在没有与房屋置换公司打招呼的情况下,赵女士又委托了另一家中介公司。对此,房屋置换公司始终蒙在股里,直到有客户告知此房的出售信息在别家似曾相识。房屋置换公司找赵女士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诉讼中,房屋置换公司又坦言自己已与下家签了合同,如房屋不能买卖,将被索赔1万元,因此要求将经济损失的赔偿额增加为1万元。赵女士则确认了房屋已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出售,并与下家签订了出售合同的事实。她以房屋置换公司仅仅是居间的作用,由于对方无法完成交易,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为自己做了辩解。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书签订后,双方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赵女士虽辩称不能交易的原因是由于房屋置换公司介绍的下家不能满足其要求,但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其若不需要出售该套房屋,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但赵女士在该案中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却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另行委托他人出售了该套房屋,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据此,闵行法院作出“委托人限期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判决。至于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请求,则因实际未发生,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