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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娘”借机敛财被判返还
作者:白建永 齐朝军   发布时间:2003-08-11 10:23:24


    日前,房山法院判决了一起返还财物案件,以介绍对象为由,收取别人好处费的王某,被法院判决退还原告绝大部分钱财。

    赵亮(化名)之子因身有残疾,别人给介绍了很多对象都没有成功。2002年11月,王某承诺保证给赵亮之子介绍一个满意的对象,并保证登记结婚,但要求赵亮在登记结婚后给付王某误工费2000元。赵亮为了儿子的幸福,同意了,双方并签定了协议,协议同时约定,如不能登记结婚,2000元误工费原数退还。

    经过王某介绍,女方与赵亮之子几次见面后,2002年12月初喝了定婚酒,但喝了定婚酒后,王某提出了要求:要将2000元先给自己,才能继续往下说。赵亮无奈之下,几天后将2000元送到王某手中。后来,赵亮之子与女方因种种原因吹了,根本没有登记结婚。赵亮认为王某是在和女方一起骗自己的钱财,根本就不是想登记结婚。在向王某多次索要2000元的时候,王某均以是男方提出分手,没有登记结婚是男方的过错,自己为张罗此事也误了工、得了病,钱已花完。不同意退还。赵亮不得已于2003年6月,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王某退还2000元人民币。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赵亮坚持要求原数退还2000元,被告分文不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同意在为赵亮之子介绍对象登记结婚后,收取2000元误工费,并且双方有书面协议,现未能登记结婚,王某应按协议退还赵亮2000元。但王某在为赵亮之子介绍对象过程中确有误工,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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