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土地“四至”不清起纠纷难维权
作者:范士鹤 郭金波   发布时间:2003-08-08 11:29:17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土地侵权纠纷案,虽然张某认为李某侵占了他的承包地,但终因承包合同中“四至”不清而不得不撤回起诉。

    张某、李某同系顺义某村的村民。张某在1999年经与村委会协商承包了村西空地约100亩,双方订有书面合同。李某则在2001年也与村委会协商承包了与张某相邻的一块土地,双方亦订有书面合同。在2003年,李某在与张某相邻的土地上种了许多树,张某认为这些树种在了自己的承包地内,经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树移走。

    法院经现场勘验,及开庭审理发现双方所提交的书面承包合同对承包土地均无“四至”记载,而发包方村委会对双方“四至”情况又不能说清,根据自然地貌也无从判断双方分界。因而树到底种在了谁承包的土地上法院也无从判断。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本案张某提供的唯一证据就是承包合同书,但该合同书因未能注明所承包土地的“四至”界线,因而也不能说明被告将树种在了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张某主张李某侵权事实难以成立。故其诉讼请求难获支持。张某对此也有认识,因此未等法院判决就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承包土地应当在合同中说明“四至”,否则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