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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越权 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03-08-08 11:27:36


    通海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件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越权,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伤害的案件,被告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判决赔偿1317.75元。  

    2002年2月15日上午,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工作人员在集贸市场南大门处发现菜农王某占道买菜,便用手抓住王某的秤砣,欲制止其占道经营行为。拉扯中,秤砣系带被扯断,致使王某左上眼睑被击打裂伤。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797.95元,后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据此,王某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县工商局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4156元。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采取的管理行为违法,并判决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1317.7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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