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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闯宅院偷杏被狗咬伤自担责
作者:张 震 郑元文   发布时间:2003-08-08 10:33:56


    日前,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王某自行承担私闯他人宅院而被狗咬伤的全部损失。  

  王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今年6月的一天上午,王某从地里干活回来,看到张某家院内树上的杏已熟,想摘杏吃,见大门落锁,便从一侧的院墙进入张某院内。进入后,惊动了张某家拴养的狼狗,狼狗挣断绳索,将王某咬伤,王某治伤花去医药费2733.5元。因索赔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家中拴养狗守护庭院并无不妥,在外出时将大门落锁,已尽到管理人的责任。王某在发现张某家大门上锁、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从侧墙进入张某家院内,继而被狗咬伤,显然,王某对损害后果的形成有过错。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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