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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一房两卖 被判双倍赔偿
作者:王磊成 郭军智   发布时间:2003-08-07 15:50:25


    7月3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在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两卖”的欺诈行为进行了判决。

    2001年2月2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上对房子的位置、内部结构、面积、售价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王某按约交纳了20万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11月23日将原告所购房屋钥匙交于原告,原告当即便对房子进行了查看。2003年5月初,原告家人欲再次看房时,发现房门锁已被更换,未能够进入该房。后经查实,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00年8月30日将原告所购房屋卖给了胡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客观事实,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原告,属欺诈行为,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因此而取得的房款应予以返还,同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所交房款20万元及20万元的赔偿金,总计40万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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