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侵权案,被告李某被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春节,原告张某正在邻居家喝酒,被告李某从外面闯进来,对张某进行大骂,还说来者不善、善者不来,边骂边抽手打了张某几个耳光。原告莫名其妙,后从被告的话语才了解到,是因为大街上出现了有关被告夫妇的污辱性小字报,被告怀疑是原告张某所为,故而找到张某对其进行打骂。原告一再解释,自己与小字报的事毫无关系,请被告弄清后再说。被告却对原告的解释丝毫也听不进去,又到大街上对原告大肆进行侮辱、谩骂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怀疑原告张某张贴小字报,本应依照法律程序提交法定机关调查处理。但却未这样做,而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所指认小字报是原告所写,其贬意是明显的,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之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拿着判决书后悔不迭,本来自己受到伤害应为原告,没想到却成了被告,且还需要向别人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