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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伤妻子进监狱 赔偿纠纷再出庭
作者:郑春节、张长春 发布时间:2003-08-07 10:10:14
一对夫妻,先因为故意伤害反目成仇,随后又因为伤害赔偿金的给付再上法院。日前,北京房山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在结婚初期,日子过得和睦,但好景不长,渐渐的双方就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男)对李某(女)经常打骂。一对恩爱夫妻就这样在互相打骂的生活中,将夫妻感情一步步逼上绝路。1999年,张某因李某不孝敬老人,在照料老人一事上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张某一时气极,持起菜刀将李某砍伤。事发后张某认为自己杀了人便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因被抢救的及时脱离了危险,总算保住了性命。2000年3月,张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徙刑。同年5月经房山法院附带民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0余元。 张某原以为事情因为自己已受到应有的处罚而结束。谁知麻烦的事情随之而来。李某在受伤住院时,为了给李某看病,张某的姐夫陈某看在小舅子面子上,为其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这笔钱在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时,李某赔偿张某的10000余元已经含在其中。张某出狱后,因其对生活失去了希望,一度在外流浪,对在入狱期间所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在执行庭执行这笔钱时,遂将10000余元全部交清。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听说姐夫陈某已替他给付了6000余元,而自已又给了李某10000余元,认为李某收取了双份赔偿,就应当返还多收的6000余元。2003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原告张某服刑期间,陈某在张某未知的情况下,为其给付了李某的部分药费6000余元,这就在李某与陈某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现张某作为权利主体起诉要求李某返还6000元余元,显然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房山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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