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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致残 经营者判赔四万五
作者:柳本清 刘敏   发布时间:2003-08-07 09:34:24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营伪劣“三无”产品的个体户刘小艳被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陈道理各种损失共计45000元。

    2003年2月6日,原告陈道理以3.5元价格购买刘小艳销售的砂轮一片。(该砂轮片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无使用说明书,属“三无”产品)。当日下午,原告将砂轮片安装在机床上,刚启动使用,砂轮爆裂,碎片溅入原告左眼,致伤原告眼睛,后经医院治疗,原告左眼眼球被摘除,经法医检验,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原告经向被告索要有关赔偿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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