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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农民先缴费 违反规定被驳回
作者:张建军 赵成杰   发布时间:2003-08-06 14:36:01


    日前,怀柔法院审结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某村经济合作社违反国家规定,诉讼请求被驳回。

  某村经济合作社于1998年1月与农民王某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济合作社发包给王某果林20亩,王某每年上缴承包费1765元。自2001年始,王某未能按时给付承包费,经济合作社催要多次未果,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2001年至2003年的承包费5295元及违约金8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承包金给付期限,在每年1月30日前一次付清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规定,即在农民取得收入之前不得“上打支”。故对经济合作社要求王某给付2003年度承包费176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最后,依法判决王某给付经济合作社2001年和2002年的承包费353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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