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注册资金不得抽回 两厢情愿照判不误
作者:徐东良 孙奇杰   发布时间:2003-08-05 11:42:09


    日前,浙江省上虞市法院判决了一起名为借款纠纷实为注册资金纠纷的民事案件。

    1999年11月1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上虞人陶某和孟某同等额出资,登记成立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两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0年1月11日,陶某因故欲撤出合办的公司,遂与孟某协商一致:陶某投入公司的1万元钱,由孟某归还,此后公司的一切经济问题与陶某无关。同年2月3日,孟某出具了借据1份,上载“今因股东陶某撤资,尚有1万元未付,经协商于2000年3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陶某经历年催讨未果,遂于今年以借款纠纷为由将孟某告上了法院。

    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讼争的1万元人民币,系原告陶某投入双方共同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出资金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收回。因此,原被告双方为此形成的结算凭证和被告出具的借据,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最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陶某要求归还1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陶、孟两人成立的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双方的行为应受公司法的调整,即使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也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该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事实上,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根据不同情节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另外,结合本案有必要说明的是,共同出资所成立的经济实体是合伙还是公司,区别是很大的。如果成立的是合伙,那么经合伙一致同意,可以退出合伙,原来的出资予以退还。如果成立的是公司的话,出资人在出资之后,成为股东,对所认缴的财产失去所有权,而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对外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股东不得收回出资。创办公司以后又以“你情我愿契约,理直气壮违法”的形式发生撤资行为的,而违法者还诉诸法律,要求保护自己非法权益的,当然只能落得败诉的命运。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