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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未登记 “丈夫”遗产不能继承
作者:郭建勇 于宪民 张震   发布时间:2003-08-01 15:33:03


    花某(女)与郑某(男)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感情破裂,于199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

   此后,郑某经商做生意,购置了一套近100平方米的楼房,买了一部货车,自己开着天南海北做买卖。2001年3月的一天,郑某听说花某的日子过得艰难而窘迫,且又患上胃病,生活艰辛,不禁心动,便经常寄钱或看望,自此,两人往来日见亲密。不久,花某搬到郑某处吃住在一起,对外只称又复婚和好了。

   2002年12月份的一天,郑某在外出送货时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对方赔偿3万元,全被郑某的父母领走,郑某的父母不承认花某这个儿媳妇,将她赶出她和郑某居住的楼房。花某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郑某之父母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以“妻子”的身份判决让她继承郑某的赔偿金3万元及遗产楼房一栋、解放牌货车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花某与郑某虽原属夫妻,但已于1999年离婚,后来虽然“和好”复婚,但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花某与郑某系非法同居,因此不能继承郑某的遗产,依法驳回了花某的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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