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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他人财产丧命 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
作者:董克华 崔荣涛   发布时间:2003-07-30 10:47:17


    好友钱包被抢,张某在追赶歹徒时被歹徒杀死,法院近日判令受益人补偿死者家属39000元。

    2001年8月22日,被告刘某约其好友张某到某批发市场进货。中午12时许,被告刘某的钱包被人抢劫,张某发现后奋力追赶歹徒,途中被歹徒用霰弹枪击中左胸部,致肺动脉破裂,张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但未侦破,侵害人逃匿。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等8万元。被告刘某辩称,因张某系为保护其财产而丧命,在张某丧葬过程中其已支付有关费用1万多元,作为对张某家属的经济帮助。刘某认为原告要求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被歹徒枪击致肺动脉破裂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张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应由侵害人承担责任,因该案现未侦破,张某的妻、女等无法获得赔偿。因张某系为保护刘某的财产而死亡,张某系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刘某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赔偿8万元的请求过高。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补偿张某家属人民币39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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