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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件不慎丢失 未曾保价仅赔二百元
作者:丁慧   发布时间:2003-07-30 10:48:57


    委托快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竟然被不慎遗失,然而,由于委托人事先未作申报,也没有支付保价费用,最终还是没能打赢官司。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由于快递物品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委托快递的爱迪斯公司仅仅获得了200元的赔偿。

    2002年10月14日,爱迪斯公司委托一家快递服务公司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快递形式投递至南京。在当时双方签署的运单上载明:货品为发票,费用总计10元。同时,在发件人签名的上方显著位置,快递公司标明了“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的字样。细看一下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可以发现其中的第4条为赔偿条款,具体内容为:“赔偿:遗失、损害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凡申报价值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快件,本公司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增收5%保价费,并以实际收费时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其保价额”。但爱迪斯公司在委托承运发票的时候,并没有另行提出要求保价。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02年10月底,爱迪斯公司突然收到快递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原来由于操作不慎,他们竟然把爱迪斯公司委托的快件给弄丢了。无奈之下,爱迪斯公司只好又另行开具了6份与遗失的发票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南京,致使最终自己多缴纳了7万余元的税款。事后,爱迪斯公司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税款损失7万余元。

    快递公司答辩认为,在双方签订的运单上,对快递物品的保价作出了约定,爱迪斯公司既未申报该发票的价值超过200元,也未采取保价行为,因此按照条款的规定,赔偿的金额只能是200元。

    2003年3月,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快递运单上所特别注明的事项系快递公司事先拟制的,属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快件遗失时赔偿标准的条款,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了爱迪斯公司的责任,使爱迪斯公司在遭受损失时请求等价赔偿的主要权利受到排除,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故该条款对爱迪斯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据此,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爱迪斯公司人民币70369.96元。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就快件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制定了两种不同的标准供发运人选择,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爱迪斯公司明知其委托发运的快件价值较大,却不选择保价条款,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后果,其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快件灭失之后的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据此,改判快递公司赔偿爱迪斯公司人民币2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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