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莒县法院审结赵宝学与王连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采信了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作的心理测试报告,作出判决。
原告赵宝学诉称,曾与被告王连全与2001年3月24日签定加工钢筋的合同,完工后,经结算加工费一共4840元。后赵宝学向王连全索要该款时,遭到拒付,赵宝学遂请求法院判令王连全支付加工费4840元。王连全则辩称:欠原告加工款4840元是事实,但在2001年11月22日已通过原告之弟赵宝森付与了加工费4200元,由赵宝森出具了一张收条,所以现在只欠640元。为此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赵宝森为其出具的用铅笔写的收条一张。对此收条,赵宝森提出异议,称其仅收到王连全现金200元,收条中的“4200”中的“4”为王连全自行添加。为此原被告均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结果由于是用铅笔书写,无法鉴定。法院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对本案的关键证人赵宝森进行心理测试,经测试,该局作出的赵宝森心理测试报告,结论为:赵宝森所称“自己仅收到王连全现金200元,而非4200元“是诚实的。
法院遂根据以上报告,判决被告王连全付给原告赵宝学加工费4640元。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王连全承担。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