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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间变超市 房产商赔偿购房户
作者:罗晓红   发布时间:2003-07-28 11:24:41


    日前,福建省尤溪县法院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审结了一起涉及29户商品房买卖的集团诉讼案件。

    2001年间,原告黄生存等29人在向被告元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部工作人员了解有关尤溪县城关旧影剧院片区开发商品房的售房事宜,在售房部工作人员出示设计图并详细告知预售商品房的有关事项后,于2001年8月起陆续与被告签订了尤溪文苑大厦A1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预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价格(杂物间每平方1000元)、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商品房套内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元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变更设计,将原设计杂物间的位置出售给他人开发农贸超市,改在文苑大厦A2幢北面广场底下修建杂物间出售给原告,但遭原告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擅自更改建筑规划,变更原设计图施工,在未经杂物间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杂物间转售他人,造成原告部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尚未交付杂物间价款而被告又已实际转让获利的事实,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按合同约定面积以约定的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的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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