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县法院判决一起乘客掉出车窗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车方无责却赔偿死者家属58192.40元的客运合同纠纷案。
2002年8月6日,杨世英在广东中山坐泸州玄滩运业公司(以下简称运业公司)的卧铺大客车从中山返回泸州,途中杨世英掉出车外,车行了一段路程后才发现车窗半开着,杨世英不见了。当掉头找时,杨世英已死亡。事发后经广西贵港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故原因是杨世英身体伸出窗外,导致掉出车外摔死。由杨世英负全部责任,车方运业公司不负责任。之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运业公司赔偿丧葬、死亡补偿、交通等费58192.40元。
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运业公司与杨世英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运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杨世英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运输途中杨世英死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运业公司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杨世英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被告运业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杨世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被告运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