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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机延误失商机 董事长一怒状告美联航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3-07-24 10:30:39
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檀先生因延误登机错失商机将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后,檀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2002年9月1日,檀先生与儿子持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出售的往返机票来到首都机场,欲搭乘航班赴美国波特兰。该航班机票上注明:起飞时间为上午9时25分,登记时间为上午8时40分。后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以檀先生父子二人延误登机为由拒绝两人登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当地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后,檀先生父子于当日下午3时10分,改乘国航航班赴美。 2002年12月28日,檀先生父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其机票、返程机票、因转航班花费的机票、因未能及时赶到目的地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大标的合同而被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等各种损失共计14万余元,并要求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檀先生父子在购买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之时,双方即建立了航空客运合同关系。而航空公司所发售的机票中注明的班次时刻表、票价、注意事项等内容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合同的条款,双方对此均应遵守。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机票上已明确提示乘客:务必于8:25之前办理边防及安检手续,务必于9:10前到达登机口,否则由于安全原因将卸下乘客的托运行李。而按檀先生父子的说法,其二人到达边检的时间已是9时10分,显然没有按提示要求的时间到达。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卸下檀先生父子的行李、拒绝其登机的做法是符合机票提示条款约定的。另外,檀先生父子所举的证据只有两份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中双方各自表述的事实又截然相反,故檀先生父子想以此来证明被告拒绝其登机的行为存在过错,显然依据不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檀先生父子的讼诉请求。 判决后,檀先生父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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