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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山路被落石砸死 状告公路部门被驳回
作者:蔡林涌 发布时间:2003-07-23 17:38:38
近日,安远法院审结—起因公路边山坡上石头滚落砸死过路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唐德仁、杜福招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8日晚,原告之子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其亲戚家,当行至安定公路南 山隘路段时,被公路左侧上方二十余米处滚落石头击中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事后,原告找公路管理部门要求赔偿未果,遂以公路部门未履行好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法定职责,且公路部门的失职与其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为由将赣州市公路局安远分局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原告赡养费等合计人民币67346元。 安远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的石头脱落地点距离公路有二十余米高度,石头脱落的石壁切面与公路边石壁切面不在同一个断面。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掘证明石头脱落地系被告开挖所致,也未能证明被告对石头脱落地具有管护责任,因此,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管理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证据规则,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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