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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手续拖了两年 法院判令限期办理
作者:杨克元 陆莉萍 发布时间:2003-07-22 11:38:08
员工辞职已近2年,相应的退工手续贸易公司却始终不予办理。7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贸易公司限期为该员工办理退工手续”的判决。
1999年11月,25岁的梁某进入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两年后,梁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同年11月3日表示同意。然而令梁某意想不到的是时至今日,公司却仍未办理退工手续。公司的“懒惰”之举使其工作、生活受困连连。好容易找到新的工作,新单位却无法为其办理相应的用工手续,意外受伤却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今年6月,在申请仲裁要求办理退工手续未予受理后,梁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作书面道歉,报销今年2月发生的医药费,补偿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7月的就业困难的生活补助费,以1800元/月之标准计算,并补缴2001年11月至今的“四金”。贸易公司则坦陈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现愿意为其办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之规定,梁某要求对方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至于其其余诉请,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公积金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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