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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套计价面积“缩水” 违背合同开发商赔偿
作者: 肖坤琼 周也仲   发布时间:2003-07-18 14:24:07


    7月15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熊某和泸州市龙马潭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合同约定按套计价售房,因面积“缩水”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购房面积误差3%以内房款及利息共计2940元,双倍返还原告购房面积误差3%以外房款共计9789元。

    原告熊某于2003年3月31日和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91平方米,按套计价,总房款98000元。在原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发现经纳溪区房监所核定的原告购买的住房产权面积为175.7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少15.27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8%。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多收15.27平方米房款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面积与价款是对价统一的。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款支付购房款后,被告也应按合同所确定的房屋楼层、结构、面积交付原告房屋。被告以按套计价售房为由而面积缩水明显不当,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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