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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登记保存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败诉作出赔偿
作者:成卢 发布时间:2003-07-18 13:31:28
近日,一起不服运输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案件在安徽省潜山县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潜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对原告农用运输机的证据登记保存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58元。
2003年5月11日上午,原告朱某驾驶一装有废黄板纸的农用运输机途经该县县城某处时,恰遇被告下属交管站的工作人员。他们上前示证让朱某停车检查,并要朱某按新的文件规定补缴2003年部分税、费。朱某以自己已于4月14日将当年规费及税款全部缴清而予以拒绝。被告运管所的工作人员即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给原告朱某,朱某收下清单后即走,运输机由被告工作人员存放于交管站。5月20日,被告交管所以登记保存期满而撤销了该证据登记保存。朱某于当日上午将运输机(含其上所载货物)开走。 潜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的情况不符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可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被告此行为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该行为事前也没按规定经县交通部门的领导批准,其程序亦违法,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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