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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未注释不清 产权人起诉房管局胜诉
作者:黄少波 发布时间:2003-07-18 13:20:30
房地产管理局在发放房产证时,注明了架空层一间,但未记载架空层面积。产权人在领到房产证后,以房地产管理局侵犯了其知情权,要求在房产证上注明架空层面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浙江省余姚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28日,黄某购得住房一套,并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在申请时,随同提交了发票等材料。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申请,发出了房产权证,上面记载了黄某所有的主房面积,并记载有架空层一间,但未注明架空层面积。黄某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注明架空层面积,遂于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申请房屋发证时,虽未在申请表格上提及架空层事宜,但同时提交的发票已经注明该房屋及附属房全部情况。被告在发证时,有职责审查相对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然而,被告虽然在发证时注明了架空层一间事宜,但未依职权核实面积,说明被告已经注意到原告提请发证的内容,但未详察。况且,被告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发证时不需记载架空层面积的有关法律、法规。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上述房产证在注明原告所有的房屋架空层面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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