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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惊牛致人亡 积极施救也应赔
作者: 欧阳可日 杜胜才   发布时间:2003-07-16 15:30:27


    司机驾车超越一头在路上行走的牛时,牛突然受惊乱窜,竟将牵牛的老妪拉倒在地。司机从后视镜中看到后,立即送老妪到医院抢救,终因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老妪两个儿子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等44884元,司机认为自己见义勇为、好意施救,死者家属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昧着良心倒打一耙,遂反诉要求两原告返还垫付的抢救费等6712.6元。

老妪突遭飞来横祸

    2003年3月11日7时30分许,江西省泰和县水槎乡四和村三组年逾72岁的村民冯加太老人右手腕缠着牛绳,赶着一头约一岁的小黄牛慢悠悠地走在村道左边。牛是不久前老人儿子巫经顺从本组村民吴德平家买回的。儿子出门打工了,老人天天早上都要牵牛去喂喂草,到了春耕好派上用场。这时,其身后开来了一辆农用车,是相邻的缝岭村二组村民肖文群的。在距离约30米时,肖文群鸣了一声喇叭,准备超越。当肖文群缓慢驾车从右侧超越,在超过冯加太约1米,车厢还与牛并列时,牛突然受惊乱窜,将冯加太重重拉倒在地,并拉着往前拖。肖文群从后视镜中见状,立即停车,与旁人一道将冯加太扶上农用车送往泰和县沙村镇卫生院抢救,肖当即垫付了抢救费1212.6元,之后又向泰和县交警大队报案,并通知冯加太的家属。上午9时,冯加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勘验鉴定事故原因

    上午10时,泰和县交警大队三名办案人员赶到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查取证。经现场勘查,事发路段系沙土路面,路面宽2.75米,农用车长5米、宽1.85米,农用车车厢左侧有一处新鲜摩擦痕迹,方向是由上斜向下行,呈梯形状,上宽2厘米,下宽3厘米,长15厘米,起点距车尾1.9米,终点距车尾1.97米,高0.9米,而牛高1米,长1.5米,宽0.7米,绳长6.1米。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泰和县交警大队认为,牛在农用车超越冯加太约1米左右,还未超过牛时受惊乱窜,将冯加太拖倒在地,车厢上的擦痕难以确认为是车厢与人或牛的接触痕迹。

    同时,泰和县交警大队委托法医对冯加太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表面鉴定,死者冯加太全身衣裤未见明显擦破痕迹,其右手除拇指外四指背侧第二根关节处均有表皮剥脱,右膝部有一2×1平方厘米的表皮剥脱,右拇指的内侧中部有一2×1平方厘米的表皮剥脱,全身其他部位未见明显损伤痕迹。由于外部表面尸检未能验明死亡原因,在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发现肝右叶左前下方有一3厘米长的纵形挫裂伤口,贯穿肝叶全层。最后确证,死者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外力作用于右上腹部导致肝破裂出血,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之后,肖文群垫付了尸检费500元,经泰和县交警大队组织协商,又垫付了死者安葬费5000元。3月18日,泰和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处理结论,认为死者牵牛行走时是把牛绳绕在右手除拇指外的四指上,牛受惊后被拉倒致死,并非农用车撞击死亡,遂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庭上激烈交锋

    2003年4月7日,死者冯加太的两个儿子巫经顺、巫经辉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文群继续赔偿死亡补偿费等44884元,肖文群拒绝赔偿,并反诉要求返还已垫付的各项费用6712.6元。

    2003年5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展开了激烈交锋。第一,农用车经过与牛受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这是一头正常的牛,它突然受惊必定是受到外来刺激,可以肯定,就是农用车超过时使它受到刺激,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则认为,经泰和县交警大队勘验,车厢擦痕难以确认是车厢与牛的接触痕迹,而牛是刚买回不久还未经驯化,突然受惊完全可能是牛自身的原因,而非农用车经过的原因,原告认为是农用车经过致使牛受惊,并未举证证实,难以认定;第二,被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名司机,超越牛时应注意路面是否有足够的宽度,经过测量,路面明显偏窄,而被告满以为能平安超过,结果仍擦到了牛,致使牛受惊拖死冯加太,被告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则认为,自己靠右行驶,在距死者30米处即鸣了喇叭,提醒她注意安全,行车速度还不到每小时20公里,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无预见能力,主观上没有过错;第三,事故发生后被告驾着肇事车施救是否存在不当。原告认为被告施救本是无可非议,但其对现场的车、人、牛的位置未标志清楚,其驾车离开现场致使无法查清事故真相,明显不当。被告则认为冯加太并非自己驾车撞击死亡,自己并未违章,没有责任,对冯加太进行施救完全是出于好心、见义勇为,完全是维护冯加太的利益,如果自己袖手旁观,早上的村道难得有车子经过,那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她死,自己尽到了一个有责任心公民应尽的道义,施救行为并无不当;第四,能否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两原告认为,冯加太死亡直接原因是牛受惊将她拉倒在地致肝破裂出现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而牛受惊是被告因过错造成的,符合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应适用该条进行判决。被告则认为,该条确立的是饲养的动物造成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本人以外的他人损害的担责事由,损害的对象如果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本人,则不能适用,且冯加太将牛绳缠绕在手上太紧,牛受惊后无法及时松开,才被牛拉倒在地,死亡结果完全是受害人本人原因造成的;第五,已垫付的6712.6元是否应当返还。反诉原告认为,自己完全是见义勇为,受害人家属不能因为死了人就揪住他做替罪羊,反诉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部返还。反诉被告则认为,受害人死亡完全是反诉原告过错造成,应承担责任,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公平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文群驾驶农用车在刚超过牵牛行走的受害人冯加太,还未超过牛时,牛突然受惊乱窜,将受害人拉倒在地,导致受害人肝破裂出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无法预见,主观上均无过错。被告发现受害人受伤后实施救助行为是在情况紧急之下采取的,完全是为了受害人利益,并无不当。事故发生时,牛仍在受害人的控制之下,受害人作为动物的管理人,其饲养的动物造成本人损害的,不符合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要件。虽然被告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受害人已死亡,对因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应由双方公平分担。鉴于被告已承担了全部直接经济损失6712.6元,其反诉要求返还全部费用可部分支持,原告应予酌情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巫经顺、巫经辉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告人民币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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