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先生凭着“房屋预售合同平面图”将本不属于自己的一间小屋占为己有,并长期将小屋出租收钱,被真正的业主毛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仲先生迁出小屋、并退还租金1000元,日前,她的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0年4月1日,毛女士与房产公司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下了某小区101室房屋连同该号房屋楼梯东侧一间小屋。当日,毛女士的隔壁102室亦有了主人,买主是仲先生。可能是房产商工作人员制图时出错的原因,在毛女士和仲先生各自的《预售合同》的平面图上,两家房屋中间的那间小屋都被圈在自家的名下。于是,仲先生不由分辩,“理直气壮”地将这间小屋出租给了他人。在与仲先生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她凭着由房产公司出具的售出证明,于今年5月将仲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从小屋搬出,并退出非法占用期间的租金1000元。仲先生则仍以平面图为据,言称自己才是小屋的主人。
经查明,仲先生购房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4.43平方米,不包括那间小屋。另从毛女士提供的房产商证明及仲先生的购房合同也均表明仲先生购买的房屋中不包含小屋的建筑面积。该小屋已由房产商出售给毛女士。因此,毛女士对系争建筑享有所有权,故其要求仲先生搬出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仲先生占有房屋并出租给他人,从中收益,属不当得利,且损害了毛女士的利益,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