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结了颜福贞等39名工人起诉其所在单位要求支付养老金的案件,一审判决39名工人胜诉。
颜福贞等39名工人系三门峡市某厂的退休职工,该厂属集体企业,1990年后连年亏损,1995年全部停产。由于企业无任何收入,无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不能保证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 ,该厂采取将三门峡市社保局拨付的退休工资扣除上交社会养老保险金外,其余款项对退休工人实行按比例发放退休工资的办法。1995年9月15日,该厂制定了《关于在职人员工资及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暂行办法》,决定从1995年7月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减支生活费45.53元,平均发全额生活费的百分之七十。2000年3月,三门峡市实行退休人员收支两条线全额发放退休费办法,39名工人的养老金开始全额发放,而实际发一个月后因厂方无力支付,便不再发放,导致累计欠退休工人的养老金57万余元。后经三门峡市市委办公室协调,确定由该厂解决。此后,该厂实际未能补发拖欠退休工人的养老金,39名工人向三门峡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三门峡市仲裁委裁决该厂在三个月内补发欠39名工人的退休金17万余元,该厂不服向湖滨区法院提起诉讼。
湖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39名工人系该厂退休职工,该厂应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养老金(退休费)而未足额发放,对此应承担责任,遂判决该厂支付39名工人的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