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产行政案件,判决撤消了辉县市政府超越职权,违规为当事人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告郭某和第三人李某均系某制药公司的职工,1995年11月10日,郭某向该公司交纳了10000元住房押金后,被安排进该公司家属楼2-1-1号房内居住,当时口头约定没有特殊情况,郭某及近亲属可以长期住用。2002年实施房改时,该公司借口郭某欠公司货款拒绝将住房押金退还给郭某,在郭某与公司发生争执期间,该公司将郭某的住房转让给了李某,辉县市政府没有现场勘验,于2002年3月18日给李某办理了房产证。李某持证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郭某侵权,郭某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李某的房产证。审理中法院查明2001年2月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辉县市法院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颁发房产权证书的应是县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辉县市政府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在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具备法人资格时,暂时作为发证机关无可厚非,但是当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具备法人资格后,市政府继续行使颁证权力就构成了超越职权。郭某向公司交了住房押金后就取得了2-1-1号房的合法使用权,在房屋住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郭某的住用权受到市政府给李某发证的影响并被诉侵权,郭某与市政府的发证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市政府在办理房产证时,违反《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程序,没有进行权属审核,颁发的房产证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发证程序,法院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