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生二胎非法订协议 虽经公证法院不支持
作者:张松   发布时间:2003-07-11 11:29:47


    合同公证,如今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是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一个表现。日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却提醒人们:经公证的合同,法院也可以确认其无效。

    为生二胎,叔侄订立收养协议

    左二系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的农民。38岁的他只有一个女儿,没有儿子。受农村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左二迫切需要再生一男孩以继香火。但违反计划生育遭致的罚款又令他这个并不富裕的农民不敢轻举妄动。后经过别人指点,左二知道,如果他做一个单身老人的养子,就可以享受生二胎的政策。于是,他想到了远房堂叔左兴。年近50的左兴至今仍单身一人,经左二一番劝说,而且左二为表诚意,还愿意负责照料左兴的日常生活。因此,左兴答应收左二为养子。为了,使该收养关系更为保险,左二与左兴订立了收养协议和赡养协议各一份,并于1996年8月2日到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左二经县计生委批准,如愿以偿地生了第二胎。

    叔叔去世,兄弟二人反目成仇

    办理公证之后,左二并未按照赡养协议对左兴完全尽到赡养义务。反而左二的亲哥哥左大一直与左兴在一起生活,并征得左兴同意,在左兴的宅基地上盖了三间房屋,开小卖铺。2002年3月,左兴不幸病逝,左大一手操办了左兴的丧事,花费均由左大负担。丧事办完后,左二认为左兴生前遗留的树木、房屋、电视机、煤气灶具等物品应归其所有,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左大退出左兴的房屋,拆除在左兴门前盖的三间房屋,并返还占有左兴的遗产。左大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兄弟二人由此反目成仇。

    诉诸法庭  一审二审明断是非

    2002年6月22日,左二一纸诉状,将左大告上了法庭,要求左大退出左兴的遗产房屋三间,立即拆除左大在左兴门前所盖的三间小店房屋;并要求左大赔偿强行占有左兴的遗产计人民币2万余元。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收养协议已经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

    且原告左二与左兴订立收养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生育二胎。虽然该协议经过公证,但此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

    法院不予支持。并于2002年8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左二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判决,左二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