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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牌难入京 车主过户无望上法庭
作者:高志海 郭嘉节   发布时间:2003-07-11 11:08:45


    周先生在汽车交易市场低价购买了一辆外地牌号轿车,可交易完成后,销售方未能如约办理过户手续。为此,他将销售方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周先生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订货合同;周先生将车返还给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返还周先生30万元购车款,并给付车款自1998年4月20日至返还之日的利息。

  1998年4月20日,周先生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经销售人员介绍,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签订了一份红色本田2.2型顶级轿车的订货合同。合同约定:汽车价格为30万元;转户时间为3-4月,如无法转户,可以退车退款。协议签订后,周先生当日以转帐的方式向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银行帐号内划拨了30万元。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为周先生开具了收据。同时,周先生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提走车牌为蒙Aⅹⅹⅹ的红色本田雅阁牌2.2型汽车。此后,由于车辆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周先生多次找到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驻亚运村市场的销售点要求解决问题,但都没有结果。

  2000年3月,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未如约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自己无法使用该车,该公司属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关系无效,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1.5万元租车损失,4.3万元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及4.8万元车款利息。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称,北京地区不准销售外地号牌机动车,自己不会明知故犯;周先生出示的购车合同、收据未加盖自己单位公章;支票转入的帐号并非自己单位开立,周先生所述从自己单位购车一事并不存在,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常年设有销售点,而周先生亦是在该公司的销售点签订协议并购买的车辆,且周先生付款是以转帐的形式将车款划入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帐号,故周先生作为买方,行为上并无瑕疵。因订货合同中已明确写明“无法转户,可以退车退款”,故双方应履行约定并解除合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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