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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2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作者:刘玉民 赵岩 张雪松   发布时间:2003-01-06 14:25:25


    刑法专家法院讨说法

    2001年12月,刑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网站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包括自己所著的三部作品。陈教授以该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侵犯了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兴良教授在创作完成三部作品后,即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许可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种许可的后果仅应视为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纸张)上并为公众所接触。数图公司未经许可将此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因此,数图公司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02年6月27日,海淀区法院判决数图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陈兴良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元。

   “彝人制造”对擅自制造说“不”

    1999年底,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签约艺人、音乐组合“彝人制造”制作了首张演唱专辑磁带《彝人制造》,并为此拍摄了音乐电视。同时,鸟人公司授权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载有版权保护声明的该专辑录音带。2001年2月,鸟人公司发现北京市场上有广东威雅公司非法制造,北京好友世界公司和快乐城堡公司销售的音乐VCD光盘《彝人制造》。其中,未经鸟人公司许可,使用了10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和两首歌曲的音乐电视录像制品。鸟人公司认为三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至法院。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威雅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并销毁库存《彝人制造》VCD光盘,在《南方周末》报上公开向鸟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30万元人民币。2002年10月,经市高院主持调解,威雅公司同意向鸟人公司当庭口头致歉,支付赔偿金25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好友世界商场公司及快乐城堡购物中心公司各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阿里巴巴”留住域名

   2000年初,正普公司网上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时,发现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将该域名预留。此后,正普公司发现该域名已注册给中国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网站”。“阿里巴巴网站”由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于1998年底开通,最初使用“alibaba-online.com”域名,1999年5月启用“alibaba.com”域名。2001年1月17日,正普公司遂以注册权受到侵犯为由,告CNNIC违约、侵权;告阿里巴巴公司侵权,要求法院判令“阿里巴巴”的中文域名由其注册所有。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应允许CNNIC对某些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阿里巴巴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他人再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导致误认,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判定“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归属阿里巴巴公司,对正普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正普公司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2002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方正“陷阱”取证未被认可

    2000年,北大方正公司从一些用户处得到信息,北京高术天力公司有销售盗版方正软件的行为。为获取证据,北大方正公司派两位员工,佯装成一般用户,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两位公证员的随同下,以“陷阱”取证的方式,拿到了高术公司盗版的证据。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北大方正集团、北京红楼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9月联名将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正“陷阱”取证方式并不是获取侵权证据的惟一方式,证据的取得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提供线索,由法院调查收集。而“陷阱”取证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此种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德,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但由于北京高术公司当庭承认其销售一套盗版软件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故2002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高术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RIP软件(内含方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的侵权行为;在《计算机世界》刊登启事,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方正经济损失13万元,赔偿公证费1万元。

    剪纸艺人告赢国家邮政局

    2001年1月5日,蛇年生肖邮票首发。陕北剪纸艺人白秀娥发现,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票印制局印制发行的蛇年邮票一图是她曾经交与国家邮票印制局参评蛇年邮票图案的一幅剪纸作品,但是设计者署名却是他人。在国家邮政局出版发行的《新邮预报》上,只是标明“一图剪纸:白秀娥”,设计者也变成了别人。而国家邮票印制局只支付了100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邮政局支付给白秀娥的只是写明资料费,是白秀娥应约向邮票印制局提供的4幅剪纸获得的报酬,不能证明是白秀娥已经许可使用她的作品而获得的使用费,因此不能证明白秀娥同意对方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时,发行邮票只是国家邮政局依国家授权、行使邮政专营权范围内的一种营利行为,并不是国家机关实施管理的公务行为,不能以“合理使用”免责。因此可以认定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的侵权事实成立,但是白秀娥索赔100万元于法无据。2002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国家邮政局侵犯了白秀娥对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辛巳蛇年邮票的发行数量、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后果等因素判决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24万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九头鸟”斗赢“九头凤”

    1994年,经营湖北菜的“九头鸟”落户京城,很快创下一定知名度。2002年2月,原“九头鸟”的厨师长石送军、采购部经理石保军、大堂经理吴素玲三人突然另起炉灶,在东三环开了一家取名为“九头凤”的酒家。2月28日,北京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递上法庭,状告“九头凤”侵犯了“九头鸟”的商业机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认为,九头凤餐饮公司使用了和九头鸟相似的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贴等行为都侵害了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因为九头鸟没有就其实际经济损失提交足够证据,况且九头凤餐饮公司否认了他们经营赢利的事实。2002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九头凤”停止使用与“九头鸟”服务名称、店面装饰等相似的“九头凤”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贴;驳回“九头鸟”要求“九头凤”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网易侵权《血染的风采》

    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曲作者苏越许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www.163.com网站中,设置“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血染的风采》作为手机铃声提供给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曲作者苏越与其签订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协议为名提起诉讼,要求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移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苏越作为《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而网易公司未经许可,将《血染的风采》歌曲作为手机铃声使用,这一商业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北京移动公司在主观接受程度上始终是被动的,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200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权,并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11300元。

  

    步步高对抗索尼公司

    广东步步高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获得名称为“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同年11月24日,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步步高公司的VCD外观设计专利与索尼拥有的“电脑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索尼公司的意见,于2001年9月5日作出宣告步步高公司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步步高公司不服,根据新《专利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VCD影碟机”与“电脑游戏机”属于用途及分类均不相同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造成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混淆。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索尼公司均认为无效宣告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特别是对认为“VCD影碟机”与“电脑游戏机”均可用于播放VCD影碟的理由拿不出充足的证据来,将承担败诉的责任。另外,“VCD影碟机”与“电脑游戏机”二者不属于可进行对比的相似性物品,且“电脑游戏机”的专利文件亦未公开该产品可播放VCD影碟的技术内容。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一审判决撤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步步高公司“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认定步步高“VCD影碟机”没有侵犯索尼“电脑游戏机”的专利权。索尼公司不服提出上诉。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玩具积木也有著作权

    1992年,国际著名的乐高玩具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目前享有乐高玩具在中国的著作权。几年前,英特莱格公司发现天津可高玩具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与自己的乐高玩具相近似,于是它将可高玩具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被告侵犯了自己玩具积木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四轮车、钟、鸟、大炮等53种造型。被告可高公司却认为,原告的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而且原告的玩具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致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原告主张权利的53种积木块中,有50种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应当被认为是实用艺术作品。原告的玩具组件虽然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同时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原告的乐高玩具中的17种积木块与可高玩具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同时,涉案乐高玩具的积木块的艺术创作的程度确实不是很高,与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出于平衡利益关系考虑,一审法院未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国大典》著作权不归“革博”

    收藏有油画《开国大典》原作的中国革命博物馆未经原作者同意,于1999年7月19日,与上海广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许可广元公司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中国革命博物馆负责监制和发行工作。此后,《开国大典》作者、著名油画家董希文先生的遗孀及子女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上海广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及中国革命博物馆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是这幅作品的所有者,仅享有原作的展览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中国革命博物馆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许可他人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侵害了原告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上海广元公司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著作权。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广元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开国大典》,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致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2002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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