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遵守国际公约赔礼赔钱外籍软件著作权受保护
作者:叶 原 发布时间:2002-12-16 09:11:06
曾为《角斗士》、《星战前传》、《骇客帝国》等好莱坞巨片提供特殊影像制作软件的著名软件公司迪斯克瑞特,近日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我国的非法软件使用者告上了法庭,并获得了50万元人民币的胜诉赔偿。
迪斯克瑞特公司是加拿大著名的软件公司,专业开发各类特殊视效软件。其开发的Flame软件是目前国际上最顶尖的视觉特效类软件之一,可用于电影、广告和各类视频的加工,曾被不少好莱坞巨片采用制作成特殊影像效果。 2001年8月,迪斯克瑞特公司发现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即在电脑中安装了一套Flame软件,并被用于产品制作、开发设计。迪斯克瑞特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损失。 庭审中,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对自己擅自安装Flame软件的行为表示了歉意,但又辩称由于该软件未向国家信息产业部进行登记,依法不能销售,所以对迪斯克瑞特提出的100万元索赔金额表示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加拿大和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对国际间各类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迪斯克瑞特公司开发的Flame软件在中国也受法律的保护。该软件即使尚未在我国境内经营、销售,但也不意味着他人可以随意使用,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经综合考虑,上海一中院日前判决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迪斯克瑞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据悉,迪斯克瑞特公司的法务部门证实,本案是该公司在中国的首例最终用户侵权诉讼。之后,该公司不排除将采取更广泛的打击手段,对其权属的各类软件进行保护。 对于这起新类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法庭通过适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在判决中阐明了一些软件热点问题的处理原则。 首先,外国公司未在我国登记的软件,同样能得到我国法律保护。法庭认为,加拿大与我国均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原告的著作权也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本案被告属于Flame软件界面有原告的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者为开发者。因此法庭确认,原告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 其次,商业性使用软件的最终用户,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亦构成侵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实施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被告作为软件最终用户,尽管并未将该软件再行销售获利,但是被告将该软件作为其提供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功能性利用,仍属于非法复制软件并投入商业用途,其行为显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三,软件侵权法定赔偿数额可依法酌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100万元人民币,是以报价单等证据来证明系争软件的价格,但不能提供实际销售价格和实际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依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法庭经过综合考虑原告的软件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在法定赔偿的幅度内,酌情作出50万元的经济赔偿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