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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疑分红“缩水” 一怒告上法院 南京一股东打赢“知情权”官司
作者:张 献 发布时间:2002-11-05 15:47:32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股东诉公司“知情权”案件在该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京某会计事务所败诉,并要求被告于判决后10日内给原告臧某查阅该公司1999年度的财务账目、收费发票存根、业务报告登记簿,让臧某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
原告臧某原系被告会计事务所的发起人与股东,1999年10月,原告又自己成立一家会计事务所并担任该所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元月,臧某与原会计事务所达成协议:其放弃在该会计事务所的股权,事务所按照原价支付转让金。同年6月,臧某与公司股东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让出股份后,臧某共取得公司1999年度红利共计17万余元。2002年,偶然间,臧某看到了会计事务所1999年的利润表。臧某认为,1999年公司曾经参与了南京多家大型企业的上市工作,利润应当远不止于此,遂向会计事务所提出查看公司明细账目的要求,被公司拒绝。2002年3月,臧某将会计事务所告上法庭。 庭审中,针对臧某的起诉,会计事务所辩称,臧某已经不是会计事务所的股东,自然不能继续行使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被告认为,臧某时至2002年方起诉会计事务所查看1999年的账目,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能否获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臧某要求查阅的是1999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当时,臧某为该公司的股东,要求行使1999年的股东权益并无不当。对会计事务所认为臧某的诉讼已过时效的意见,法院认为,该事务所对股东查阅财务账目的时间未曾作出过规定,因此应以臧某发现事务所侵犯其权益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臧某2002年发现公司的账目存在问题,该案的诉讼时效就应该从2002年开始起算。鉴于臧某对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心存疑虑,公司开放给臧某的只是会议纪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表面资料,白下法院作出要求被告会计事务所准许臧某查阅1999年度该所的财务账目、收费发票存根、业务报告登记簿的判决。 评析: 公司法中,对股东、董事、公司等的权利和义务虽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经营、管理却依然十分混乱,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侵吞股东权益的事例屡屡发生。可是,为什么法院受理的股东状告公司的官司却少之又少? 本案的原告之所以敢于起诉公司并赢得一审法院的支持。一方面,其本身具备了会计的资格,对公司账目中的欺骗行为有职业的敏感,有发现问题和并提出质疑的能力。其二,他具备了一个公民应有的积极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与此相反,现实社会中有的投资人的权利却再三受到侵害。不懂法、不善于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是一个方面;在出了问题后,不努力寻求司法救济,而是认为受骗上当只此一次,最终结果是放纵了违法行为。 该案涉及的虽只是一个股东查看公司账目的行为,从涉案标的上看不能算大。但该案的判决对于市场、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对公民学习以诉讼手段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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