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占代领未成年残疾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不还的民事侵权案进行宣判,被告乐乙被判决返还原告乐甲人身损害赔偿款52730元。
原告乐甲今年11岁。1996年1月17日,当时只有5岁的原告在玩耍时,被村里的高压变电器击伤,失去了双臂,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1997年原告以某村委会、某电站为被告向尤溪法院起诉。1998年4月1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某村委会、某电站赔偿原告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乐乙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向尤溪法院申请执行。之后,乐乙陆续从法院和某村委会处领取了属于原告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款75770元。在诉讼和执行期间,被告乐乙先后为原告垫付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接待费等费用计人民币23040元。乐乙在领取了属于原告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后,擅自将该款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返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乐乙告上了法庭。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乐乙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领取属于原告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款75770元,应当如数返还给原告。然而,被告在领取该款后,擅自将该款占为已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被告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过程中,为原告垫付了诉讼费等费用23040元,该款项应由原告返还给被告。对抵后,被告应返还给原告人身赔偿款52730元。故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