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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职工泄私愤深夜毁物被刑拘
作者:刘恩宽 发布时间:2002-10-22 13:41:48
2002年3月2日凌晨1时许,喧嚣了一天的酒泉市南大街显得格外寂静,随着一个黑影的晃动及两声玻璃碎裂的响声,惊动了酒泉市昌兴服务有限公司民族饭店的保安,在他们的追赶直,逃跑的破坏者被本市的110巡警逮了个正着。
经审讯,这位男子杨某原系民族饭店的职工,现辞职干个体,因对该饭店不满,为泄愤而酒后持砖块将饭店门玻璃和橱窗玻璃砸毁,直接经济损失1900余元。杨某也被本市公安机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被刑事拘留。后由检察院提公诉,经酒泉市人民法院对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杨某以上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为泄愤、图报复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案发后杨某赔偿了全部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杨某服判交了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法院正是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而定罪处罚的。” 笔者提醒人们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否则,经者受到行政处罚,重者触犯刑律,这次新刑法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旧刑法相比提高了处刑幅度,这说明我国从立法的角度加大了对这类罪的惩罚力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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