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福建省漳平市法院对一起他人有预谋涂改医院出具的支票,漳平市某银行因审查不严致漳平市医院巨额存款被取走,医院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漳平市某银行赔偿原告漳平市医院损失计人民币97500元。
2000年7月28日,一名持“山西金城制药有限公司漳平经销部”工商营业执照介绍信的人到漳平市医院要求取回数日前因其经销职工为治病而转进医院账户的800元,医院同意退回,并根据该笔款转账单的户头账号出具一份转账支票给“经销部工伤人员”。8月1日,当医院的出纳到某银行核实账目时,发现一笔被划走的转帐资金与帐目不符,经查该转帐支票下是7月开具给“山西金城制药有限公司漳平经销部”的那张支票,而该支票明显已被化学药水处理退掉支票上原有的800元金额后,重新书写更改为人民币98300元。随即,原告立即向漳平市公安局报案,但98300元已被全部支取,此案尚未侦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漳平市医院出具转帐支票给“经销部工作人员”委托被告漳平市某银行付款,但该转帐支票被“经销部工作人员”更改,被告对该支票是否真实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7500元。对此被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