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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违法行为
作者:杨青燕   发布时间:2002-10-21 11:09:00


    2001年3月, A电影制片厂与B公司协商签订了电影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厂将其拥有的19部电影作价66.5万元许可给B公司独家制作、发行VCD、DVD5年,约定签订时付首期20%版权使用费,交付母带后分两次各支付40%款项,合同一经签字盖章生效等。签约后,B公司支付了20%款项,A厂交付了19部母带。B公司在委托加工、制作VCD过程中,发现4部母带模糊不清无法刻制,2部电影的VCD、DVD独家制作、发行权尚在A厂授权的C公司专有使用期限内,1至2部电影VCD已在网上公开销售等问题。B公司一方面向A厂提出协商解决上述问题后付余额80%,一方面委托制作出除4部存在质量问题外的15部电影VCD碟。A厂于7月6日向B公司发出书面催付余额函, 7月19日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告知从2001年8月1日起将协议书中的19部电影转让给第三人。同年12月,A厂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侵犯该厂著作权并赔偿340万元(17部影片每部20万元)及律师费61.2万元(赔偿费的18%);因不知A厂已起诉,B公司12月底亦向该法院提起请求确认A厂解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待利益合计近100万元及确认重复授权2部电影许可使用行为无效和4部电影质量违约的诉讼。

    笔者认为,A、B之间纠纷实际是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本案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围绕如下三个争议焦点分析:

    一、A、B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八条、《协议书》自身对生效条款的约定,《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已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系法定解除的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B公司迟延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主要是因为A厂的重复授权行为和部分母带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如果A厂不存在上述问题或A厂愿意解决上述问题,B公司愿意并有能力付清全款。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与《协议书》约定的5年授权许可期限相比,与A厂尚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甚至违反法律相关禁止违反专有使用权规定相比,A厂在催款不足2周的情况下通知解除合同,实难视其给足了“合理期限”。基于合同法对解除权的严格限制规定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这种解除合同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笔者认为,从合同双方签约目的、履行状况可以看出,A厂的目的在于取得合同约定的版权使用费,B公司的目的在于取得合法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和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母带,B公司已委托加工、制作VCD的行为已表明其期待A厂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也只有解决了A厂一方存在的问题,双方的合同目的才得以实现。同时,A厂的解除合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范围,且欠缺合理的催告期限,应认定《协议书》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B公司是否侵犯A厂著作权

    A厂以《协议书》中约定收到全部款项后向B公司出具版权转让书为由,认为B公司未取得该书而擅自委托工厂加工、复制VCD,违反了《音像制品复制管理条例》及其《办法》和著作权法;又以VCD上注有出品人××为由,认为B公司侵犯了A厂的署名权;以未收到版权使用费而仅收到定金为由,认为B公司侵犯了A厂的获得报酬权。笔者认为,基于A、B双方已签订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一事实,已使双方的纠纷处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应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范畴。即双方的纠纷不属著作权侵权性质,而属民事违约性质。版权转让委托书的出具与否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音像制品复制的管理属行政法规,并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VCD出品人的署名符合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且VCD上已全部注明了电影作品的全部相关署名,并不构成侵犯署名权。关于报酬权利的获得,《协议书》已有双方明确约定。

    三、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厂诉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因此,关于赔偿的金额不应支持。但本案确实存在双方的过错与各自的违约行为,B公司固然可以以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绝付款,但由于《协议书》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B公司应支付其余版权使用费,依法对其迟延支付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A厂并未对B公司的起诉提出反诉,仍坚持B公司侵权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即使是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但法院在处理时,应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对A厂提出的诉讼,法院应予驳回;对B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A厂在法庭调查时否认于8月1日将19部影片转让第三人,应对19部电影中的2部重复授权作出无效认定及赔偿认定,对4部质量问题作出赔偿认定,即对A厂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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