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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搭便车判赔10万元
作者:潘巳申 冯源 发布时间:2002-10-16 09:36:41
上海10月15日电 商标只多一字,包装大量抄袭,于是,生产“新泸龙”水泵的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被生产“新泸”水泵的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推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判决,新泸公司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新沪公司人民币10万元。
“新沪”、“新泸”两个商标原先为浙江省台州市一家泵业公司获准取得,新沪公司经过协商,取得了自2001年7月至2006年9月间许可独占使用这两个商标的权利。此后,新沪公司生产的水泵便分别打上“新沪”、“新泸”的商标销往全国各地。 2001年11月底,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成立,不久就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新泸龙”商标。在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这家公司从今年2月份开始正式生产销售标有“新泸龙”商标的水泵,还在产品及外包装上印上了“新泸电机”的字样。 除了多出一字的商标“搭顺风车”外,新泸公司还在产品说明书上做起了“文抄公”:除了商标图案外,封面、颜色、照片、插图、文字内容全部抄袭新沪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新沪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在说明书的封底上印了厂址所在的浦东新区地图。而注册在上海市宝山区的新泸公司在自家产品说明书的封底上却也印上了浦东新区地图。 新泸公司的种种“搭便车”行为使得客户难分彼此,既造成了市场混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沪公司产品的声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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