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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版权的同时勿忘审视自身
法律出版社状告金山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王健 发布时间:2002-10-11 13:14:48
【提要】 一个是中国法律图书出版行业的巨头,一个是中国民族软件产业最耀眼的品牌,多年来未有任何“亲密接触”,然而,由于一方“不小心”在自己的产品上贴上了另一方的“标签”,不经意间,双方卷入了一场不正当竞争纠纷中。
2002年4月,珠海金山股份有限公司和它的控股子公司北京金山软件公司(以下两公司通称“金山公司”)几乎同时收到了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金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许希望这只是愚人节的一个玩笑,然而事实是,一向宣扬版权精神的金山公司,被指控虚假宣传和侵权而推上了被告席。向金山公司“发难”的是国内最大最权威的法律专业图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惹祸上身”的恰恰是金山公司的拳头产品——金山词霸。 金山词霸是“盗版”? 2001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管理部主管吴中华突然接到一位来自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用户的电话,询问金山词霸中有关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英汉汉英法律词典》的情况。此后,陆续又有多名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的用户来电询问此事。法律出版社随即着手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法律出版社发现金山公司在其产品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的外包装及其网站主页上均含有这样的内容:金山词霸2002所含12本权威词典……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汉英英汉法律词典》7.6万词条,包含总计400万条以上的通译专业词库,12000万字的翔实内容,同时增补了200万条词汇,相当于厚达45000页的科技类大词海。 而实际情况是,法律出版社从未出版过《新汉英英汉法律词典》,只出过《新汉英法学词典》、《英汉法律词典》、《英汉法律大词典》、《简明英汉法律词典》等名称上最接近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里《新汉英英汉法律词典》的词典。而且,法律出版社从未收到来自金山公司任何形式合作的通知,亦从未授权金山公司使用“法律出版社”的名称及有关词典。 问题出现后,法律出版社即于2002年1月23日函告金山公司,要求其“在三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直至1月28日,法律出版社才收到来自金山公司总裁助理杨金钰的传真。在这份传真中,金山公司答复说,“在《金山词霸2002》产品的专业词库中含有《新汉英英汉法律词典》内容,并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法律出版社对金山公司的“产品授权有任何异议”,可到金山公司“查阅有关合同”。鉴于这种情况,1月30日,法律出版社派出专人到金山公司就此事进行交涉,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此事。奇怪的是,两天前还给法律出版社发过传真的金山公司总裁助理杨金钰竟然矢口否认知晓此事。法律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无功而返。此后,法律出版社又多次与金山公司联系,金山公司一直以“领导不在或时间较长不清楚”为由不予正式答复。 在拖延了五个月之后,2002年3月5日,忍无可忍的法律出版社一纸诉状将金山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金山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外包装和网站上擅自使用法律出版社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销售并收回其侵权产品,同时在相关媒体刊登启事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此事一出,舆论一片哗然。《经济参考报》报道:一向以“正版英雄”自居的金山公司竟然因盗版被送上法庭。此后,又有多家媒体作了类似的报道。 据记者调查,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中所含的《新汉英英汉法律词典》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汉英法学词典》同出一源。法律出版社早在1996年10月和2002年3月就分别与《新汉英法学词典》一书的作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和CD-ROM(光盘)的出版合同。那么,金山公司表示自己也“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属实呢?当记者向金山公司提出查阅有关合同时,金山公司以“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经法律出版社证实,“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的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中的《新汉英英汉法律词典》实际上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汉英法学词典》一书的初稿。金山公司使用的冠以法律出版社名义的《新汉英英汉法律词典》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记者随机从《新汉英法学词典》中抽取了数十个词语,在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中翻译,发现其解释同《新汉英法学词典》均有较大出入。 由此看来,金山公司的行为并非属于“盗版”。 金山“抢”了法律出版社的“奶酪”? 得知法律出版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自己推上了法庭,金山公司感到一头雾水。 金山公司承认,在其产品外包装和网站上使用“法律出版社”的名称确实“不当”,但是“一个是图书出版商,一个是计算机软件企业,怎么会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呢?而且,金山公司使用法律出版社的名称不是出于恶意,有一定的‘依据’,即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汉英法学词典》和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中的‘词典’均出自同一个‘蓝本’。”金山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李彻律师说:“目前,金山公司WPS、金山毒霸和金山词霸三足鼎立,肩负着振兴民族软件产业的重任,根本不会借法律出版社‘扬名’。”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4月18日,金山公司事务部总经理高宁宁一行数人来到法律出版社,表示愿意将此事“私了”。吴中华说,在商谈中,这位金山公司的高层人员甚至表示金山公司使用法律出版社的名称在某种意义上是在为法律出版社做宣传,“这让我们感到震惊!” 4月22日,法律出版社第二次收到了金山公司的传真。传真上说,如果法律出版社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金山公司愿意支付2万元作为名称使用不当的补偿。 据记者了解,法律出版社早在2001年就开始为其出版的有关图书配备相应的电子版只读光盘,为此,还专门成立了法制音像出版中心。从2001年底开始,法律出版社还联合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成功开发了《法宝英汉法律大典》,即将上市。据介绍,《法宝英汉法律大典》与金山词霸具有相似的功能。这次被法律出版社拿来和金山公司“说事”的正是其出版的图书配套光盘和《法宝英汉法律大典》。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电子版只读光盘、《法宝英汉法律大典》和金山公司的金山词霸软件同属电子出版物。”法律出版社的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戴伟律师说,“以此推断,法律出版社和金山公司应该同为电子出版物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也就不言而喻了。金山公司未经法律出版社同意,擅自在其产品的外包装和网站上使用法律出版社的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中的‘词典’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这无疑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金山公司另有说法。金山公司认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电子版只读光盘和金山公司的金山词霸软件同属电子出版物不假,但是两者有实质性的差别,即金山词霸具有翻译功能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只读光盘则没有。两种迥然不同的产品如何竞争?至于《法宝英汉法律大典》还没有上市,更不存在双方争夺市场份额的问题。 那么,同行业的不同产品的经营者之间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景明副教授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为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经营者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而不能将其局限在生产同类产品的经营者之间,同行业的不同产品的经营者之间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无论是只读光盘还是计算机软件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生产经营上应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2002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外,法院还对原被告产品之间的关联性、被告的侵权事实和索赔的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质证。法院没有当庭作出裁判。 金山的证据不“作数”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正式实施。同日,法律出版社也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与此同时,法律出版社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对“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和金山公司的相关网站和主页上的宣传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截至8月15日,法律出版社共收集了9份证据。 8月15日是法院指定的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日期,法律出版社向法庭出示了包括公证书在内的9份证据。令法律出版社诧异的是,金山公司竟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 8月19日,法院开庭,金山公司依然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8月20日,金山公司在“法庭的要求下”向法院提交了包括金山词霸2002专业版销售数量、销售明细、单据以及商标注册证书、ICP备案登记表等5份证据。 在接到金山公司提供的5份证据后,法律出版社当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质证意见》。《质证意见》除对金山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表示异议外,还对金山公司的举证时效提出了质疑。《质证意见》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法院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明确要求: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应在合议庭指定的期限内,在庭审前提交给法院并与对方当事人交换。据此,“庭审前”应是金山公司的最后举证时效。而被告在开庭前却一直未提交任何证据。而且,金山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也不是“新的证据”,因此,法院不应当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否采纳金山公司提供的证据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金山公司举证“超时”确是不争的事实。 另据悉,本案还在审理的时候,金山公司另一“风光无限”的支柱产品——金山毒霸又因“宣传不当”惹上官司,使金山公司再次成为了被告。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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