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合伙投资有风险 约定高利法不容
作者:杨 图 钟金庆   发布时间:2002-10-02 10:26:29


    原想按事先的约定收回高额利润,不料法院却判决只能计算利息,家住江西省瑞金市拔英乡的村民曾德金通过打官司终于明白:世上没有一本万利的生意!

    2000年8月19日,老乡刘火阳找到曾德金提出合伙煎松光油有钱赚,曾德金认为自己是外行不愿担风险,只肯出资4000元不参与经营与分红,到年底净得利润2000元。急需资金的刘火阳当即答应了他,并以借条的方式载明了该内容。在生产过程中,因所煎松光油不符合要求,刘火阳的经营被迫停产。2001年3月,经催收,曾德金要回了4000元本金,至于2000元利润,刘火阳认为生意亏了本,没有办法兑现。曾德金遂手持借条于今年7月8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约定的内容属于合同保底条款,该约定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撤消,考虑到曾德金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其所投入资金实为借贷关系,因此,刘火阳在归还其借款本金后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76.4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