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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济超出范围也要担责
作者:赵可 发布时间:2002-09-26 14:41:41
2001年年初,王老汉承包了柏峪村20余亩土地,期限为30年,当时承包地内有苦杏树数千棵。为增加土地产出效益和个人收入,王老汉于4月份改劣换优,在承包地内嫁接了大杏扁树700多棵。自从嫁接完大杏扁,王老汉就起早贪晚地浇水施肥,辛勤培育果树。功夫不负有心人,到7月份时,小树已经成活了90%以上。王老汉看着茁壮的小树,心里美滋滋的,仿佛看到了金灿灿的果实挂满枝头。然而,就在王老汉憧憬未来的时候,3头在坡头吃草的牛也盯上了那鲜嫩的、充满汁液的小树,悄悄地遛进了王老汉的果园。王老汉发现有3头牛啃食自己的爱树,非常心疼,急忙将牛赶走。但牛好象认识果园一样,一连好几天都来啃树,王老汉实在没有办法,只得将这3头牛圈回家饲养。
第二天,王老汉听说牛是邻村韩某的,就打电话通知他来解决赔偿果树损失的问题。经过两天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老汉坚持在韩某赔偿自己损失之前不能还牛,于是继续将牛扣留。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就在他们协商未果的第二天早上,他去喂牛时竟然发现有2头牛死了。王老汉觉得事情蹊跷,怀疑牛是被毒死的,于是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和地区刑警队的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王老汉又找人将2头死牛当场解剖,并取样进行毒物检验。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在所送牛胃内容中未检出有机磷农药及鼠药毒鼠强和氟乙酰胺,也就是牛并非中毒而死。但在解剖时,发现2头牛的胃里均有塑料袋,其中1头牛胃里还有胶皮和电缆线皮。 牛死后的次日,为解决王老汉树木被啃食的赔偿问题,区农林局林政资源科通知韩某到柏峪村王老汉承包的林地去数被牛啃吃的树木,此时,韩某得知被王老汉圈起来的3头牛有2头已经死亡。 韩某的牛在王老汉圈养期间死了2头,这令韩某非常气氛,他要求王老汉予以赔偿,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韩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庭判令王老汉赔偿他2头牛的损失5000元和这2头牛3年内孳息的经济损失1万元。王老汉应诉后,答辩称是由于韩某自己管理不善致使牛吃了塑料袋、胶皮和电缆线皮等物而死忘的,与他无关,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并对韩某提出了反诉,认为韩某的牛毁坏了他67颗大杏扁树,要求赔偿67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韩某和王老汉同意,区农林局林政资源科对王老汉的树木损失进行估价,认定被牛啃吃致死的果树为2001年春季嫁接的杏扁树,共34棵,经济损失为408元。同时,区畜牧水产办公室也对死牛的价值进行估价,根据牛皮确定死亡的2头母牛的价值为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应互负赔偿责任。王老汉的果树被牛啃吃后,在不知动物饲养人的情况下,为了找到饲养人,将牛圈起饲养的做法并无不妥。但在知道牛的饲养人是韩某时,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应当将牛返还给韩某。他仅因双方未就果树的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就继续扣留韩某的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自行承担牛在其圈养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王老汉对韩某因2头牛死亡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区畜牧水产办公室的估价确定其损失数额。同样,韩某作为牛的饲养人,因管理不善,致使3头牛跑到王老汉的地里啃吃树木,导致34棵树木死亡,侵害了王永富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韩某应当赔偿王老汉34棵树木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根据区农林局林政资源科的估价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故法院判决王老汉赔偿韩某牛死亡的经济损失4500元,韩某赔偿王老汉树木损失408元。 案件判决后,王老汉非常不理解,他认为:是韩某的牛先啃我的树,我才扣他的牛,他不给钱,我当然不放牛了,我们村里人通常都是这样做的,为什么偏偏我这样做就不合法了呢? 法官对他的疑虑进行了详细的解答:王老汉的果树被牛啃吃后,在不知动物饲养人的情况下,为了找到饲养人,将牛圈起饲养的做法属于自力救济的行为,并无不妥。所谓自力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自己的力量使自己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复仇方式。但随着法制的发展,公力救济日益完善,法律允许自力救济的范围越来越小,仅限于公力救济所不能的情况下,如受到暴力侵害时的正当防卫行为等。同样,王老汉在不知牛主人的情况下,为了得到补偿将牛暂时扣留的行为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当他知道牛的饲养人是韩某时,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公力救济的途径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此时他继续占有韩某的牛已经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承担牛在其圈养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王老汉应当赔偿韩某因牛死亡而受到的损失,而不能仅仅因为约定俗成或者习惯做法而违反法律的规定。 王老汉听完法官的讲解后心悦诚服,是法官使他懂得了法律知识,明白了道理。他非常后悔,表示以后遇到问题再也不蛮干了,一定通过要法律途径解决,要不然本来有理的事也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变得没理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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