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超市对顺手牵羊者罚款 法院判定应予退还
作者:卢晶 王燕芬 发布时间:2002-09-26 10:39:38
浙江省丽水市一家超市遇到消费者拿了商品没付钱而对其进行罚款,被当地法院判定属非法得利,要求其返还。近日,这一事件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原告丽丽系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02年8月4日下午,丽丽和小伙伴小龙一起到家友超市丽水分公司找小龙的弟弟,丽丽在超市里发现一只价值14.5元的小包后放入裤袋,走至非购物出口处时被保安拉住,并将之带到值班室。同时超市设法通知了其监护人,并要丽丽书写了“事情经过”。丽丽之父按超市要求付了五倍于原货品价格的赔偿之后,发现超市所开据的是“家友超市失窃处理单”,而非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单据,于是认为超市有偷漏税之嫌,且超市没有罚款权利,双方产生了争执。女童父亲认为超市侵害了女童人身自由权,以女童名义将超市告上法庭。 原告在诉状中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对其非法搜身,并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抄“认罪书”,严重侵害了一个8岁女童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给其留下了心灵创伤,并且被告的五倍罚款也属非法,为此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返还不当得利72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作为8岁小童写不出条子上的完整句子,不是原告自愿所写,被告对原告处以五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严重污辱了原告的人格,造成了精神损害,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代理人则认为被告未强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事情发生后超市积极寻找原告家人,原告虽在超市,但不能说是强行限制,原告写了事情经过,并非属“认罪书”,72元属赔偿款,并非罚款和不当得利,赔偿款属合同行为,双方是自愿履行的,履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判定,原告所诉超市的搜身、限制自由等行为证据不足,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同时超市对原告的处罚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五倍罚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完) 来源:
新华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