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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佳人的“李卫当官”纠纷案一审宣判
作者:尔闵 发布时间:2002-09-25 10:59:16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复制、发行电视连续剧《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的侵权行为;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向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负担)四、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2001年6月29日,周易影视公司与俏佳人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周易影视公司保证完全合法拥有32集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的所有著作权及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权利;周易影视公司将《李卫当官》的音像制品版权独家转让给俏佳人公司专有使用,音像制品版权范围包括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和销售权,期限为五年;在合约授权期间,周易影视公司不得将已授权俏佳人公司的相同权利转授任何人;周易影视公司授权俏佳人公司为其合法授权人向侵权方或非法盗录者采取法律行动维护权益。2001年7月1日,周易影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是:本公司将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除外)的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独家转让给俏佳人公司,授权期五年。2002年5月20日,周易影视公司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是:本公司将32集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范围内的版权(包括出版、复制、发行、销售)以有偿形式独家转让给俏佳人公司专有使用,如发现盗版侵权的《李卫当官》音像制品,俏佳人公司有权对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 俏佳人公司于2001年7月15日出版发行了32集电视剧《李卫当官》音像制品,盘芯及彩封上均标有“俏佳人公司制作总经销,华银文正公司、海南电视台、周易影视公司联合摄制”字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G08-01-337-00/V.J9。海南广播电视台于2002年7月26日出具证明,内容是: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由周易影视公司投资拍摄,我台为该剧出具了准拍证,该剧之音像制品由俏佳人公司独家发行。周易影视公司于2002年8月7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是由我公司独资拍摄完成的,在该剧筹备阶段,原打算另成立一家华银文正公司作为拍摄方之一,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成立,该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由于后期制作疏忽,未能将该公司名称删除;海南电视台作为摄制方,只出具了准拍证。 2001年5月20日,珠海市特区音像出版社给江西音像出版社出具了一份委托书,主要内容是:下列VCD节目由我社与江西音像出版社共同编辑、制作及开发,版权归双方共同拥有,委托江西音像出版社开具下列节目的“录音录像复制委托书”,节目13名称为《精彩无限》。2001年6月1日,江西音像出版社给海传光盘公司出具了编号为9828749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节目名称为《精彩无限》,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E21-01-318-00/V.J6,复制数量为20000张,委托方经办人姓名为“张林生”。同日,江西音像出版社向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呈报了“音像选题呈报表”,选题名称为《精彩无限》,类别是文艺,载体是VCD,预计发行量3000,出版形式为与珠海市特区音像出版社合作,内容为16首歌曲。江西省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管理处于2001年6月14日签署了“同意出版”的意见,并于2001年7月25日给江西音像出版社签发了“音像选题通知单(通知联)”,内容为“同意如下选题列入计划,请照此安排出版工作”,选题名称中包括“精彩无限01-318”。 海传光盘公司2001年7月19日的生产计划单中记载:名称“精彩无限(李卫当官1-20)”,母盘编号ISRC CN-E21-01-318-00/V.J6(1)~(20),载体形式VCD,合同数量1000×20。7月20日的产品计价单及产品计价单中均记载:客户名称为江西音像出版社,节目名称为“精彩无限(李卫当官1-20)”,加工数量为20000张。同日,海传光盘公司从“李军”处收取了加工费现金24000元,并开具了内部财务收据。 海传光盘公司陈述,“李军”为江西音像出版社委派的人已将1000套《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取走,24000元是复制光盘的加工费。江西音像出版社陈述,“李军”不是其的工作人员,其亦从未委托“李军”向海传光盘公司支付加工费,其与珠海市特区音像出版社合作制作《精彩无限》VCD光盘,由其出具“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母盘和子盘均由珠海市特区音像出版社交给海传光盘公司,其一直未提货。江西音像出版社还提出,其委托复制的节目名称为《精彩无限》的VCD光盘为文艺类别的光盘,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末位为V.J6,而《李卫当官》是电影电视类别,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末位应为V.J9,音像复制单位对此负有审查义务。 俏佳人公司于2001年7月下旬在市场上发现了与其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李卫当官》同名的VCD光盘,盘芯上标明“《精彩无限-李卫当官》,江西音像出版社,ISRC CN-E-01-318-00/V.J6”字样。由于光盘的来源识别码(SID码)均被破坏,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对光盘来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标有“《精彩无限-李卫当官》第4集”和“《精彩无限-李卫当官》第15集”字迹的光盘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SID码为ifpi x206的样本光盘是同一生产源制造。海传光盘公司的SID码范围是ifpi x200-209。 经当庭质证,原告提交的32集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的VCD光盘共32张,每张一集,每集片尾字幕为“俏佳司独家发行”;被控侵权的《精彩无限-李卫当官》共20张光盘,节目片尾处亦有“俏佳人公司独家发行”字样。二者片头、片尾的情节内容均一致。 另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了“广发社字〖2001〗956号”批复,主要内容是:同意海南人民广播电台和海南电视台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合并后的为“海南广播电视台”,广播节目播出时称“海南人民广播电台”,电视节目播出时称“海南电视台”。 原告俏佳人公司起诉称:我方通过合同约定以有偿受让的方式取得了32集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音像制品范围内的出版、复制、发行权。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复制、发行该音像制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制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五十万元。 被告海传光盘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是32集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我方复制的《精彩无限-李卫当官》是20集,二者剪辑不同,应为两个不同的作品。我方接受江西音像出版社的委托,复制《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我方作为复制单位已尽到了审查责任,本案应由江西音像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被告江西音像出版社答辩称:我社于2001年6月1日委托海传光盘公司复制《精彩无限》音乐VCD光盘20000张,在“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对音像制品的名称、数量、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均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是电影电视类的《李卫当官》,与我社委托复制的音乐VCD《精彩无限》在名称和内容上不属于同一音像制品。海传光盘公司超越委托范围,盗用我社音乐类别版号用于电影电视类别的《李卫当官》VCD制品上,其行为不仅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也构成对我社出版权的侵害。海传光盘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独自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俏佳人公司是否享有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俏佳人公司出版发行的《李卫当官》音像制品上标明的摄制者是华银文正公司、海南电视台及周易影视公司。依据周易影视公司的证明,华银文正公司自始即不存在,二被告对此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海南广播电视台依据有关规定,在播出电视节目时使用的名称是“海南电视台”电视台出具证明,确认该剧由周易影视公司投资拍摄并由俏佳人公司独家发行的事实。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周易影视公司作为投资拍摄者对该剧享有著作权,并有权依据自身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处分。因此,周易影视公司有权通过约定的方式将该剧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和销售权转让给俏佳人公司;俏佳人公司作为合法的受让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受让权利的范围、区域及期限内行使相应权利,在所受让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亦有权以权利人的身份依法维护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海传光盘公司及江西音像出版社虽然对周易影视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及其单独向第三人授权的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但首先,二被告未能对其质疑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其次,二被告均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有合理的权利来源。因此,本院认定周易影视公司对32集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享有著作权及俏佳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取得该剧音像制品的独家出版、复制、发行权的事实,俏佳人公司依法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二被告的相应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可以确认,涉案侵权的《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是由海传光盘公司加工复制的。海传光盘公司认为其加工复制该光盘的依据是江西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但是该委托书上标明的节目名称为“精彩无限”,委托方经办人的姓名是“张林生”;海传光盘公司提供的生产计划单、产品调拨单及产品计价单上注明的节目名称是“精彩无限(李卫当官1-20)”,与委托书上的名称不一致。其次,海传光盘公司虽提交了加工费收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军”系接受江西音像出版社的委派支付《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的加工费,因此该收据仅能证明其从“李军”处收取了加工费,不能证明江西音像出版社支付了“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约定事项的加工费,亦不能证明《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是由江西音像出版社提走。再次,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审查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海传光盘公司显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法定审查义务。第四,江西音像出版社所述文艺类别光盘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末位为V.J6、电影电视类别的编码末位应为V.J9,光盘复制者对此负有审查义务的情况符合客观事实。因此,不能认定江西音像出版社出具“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与海传光盘公司加工复制涉案光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海传光盘公司加工复制涉案光盘并非依据江西音像出版社的委托。鉴于海传光盘公司不能证明其加工复制的《精彩无限-李卫当官》VCD光盘已交付他人,且该光盘已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故应认定海传光盘公司实施了出版、发行该光盘的行为。由于海传光盘公司对其出版、复制、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未能提供出合理依据,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海传光盘公司所述其接受他人委托、已尽到审查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江西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注明的节目名称是《精彩无限》,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末位为V.J6,属于文艺类别;本案涉案侵权的VCD光盘名称是《精彩无限-李卫当官》,属于电影电视类别。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推定《精彩无限》与《精彩无限-李卫当官》的同一性,即不能得出是由江西音像出版社委托海传光盘公司复制涉案侵权光盘的结论。至于江西音像出版社给海传光盘公司开具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是否已履行完毕及其开具委托书的日期在前、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将其呈报的选题列入计划的日期在后一节,是该出版社的行为不符合行政管理规定的问题,应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而与侵权无关。原告所提江西音像出版社未尽注意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过庭审质证可以确认,原告主张权利的32集电视连续剧《李卫当官》与被控侵权的《精彩无限-李卫当官》的内容均一致,为同一作品。海传光盘公司所提二者剪辑不同、应为两个不同作品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海传光盘公司对其实施的出版、复制、发行涉案侵权光盘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制品、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鉴于原告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故本院将参考原告销售正版光盘的价格,海传光盘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及程度,并考虑原告为诉讼需要对光盘进行鉴定而支出的费用等因素,依照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首都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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