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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致人残 生产业主来担责
作者:班立锋 胡 珂 发布时间:2002-09-24 11:16:04
日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临沭县全记工艺品有限公司诉日照市某机械厂业主李某裁断机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临沭县法院作出的由被告日照市某机械厂业主李某赔偿原告临沭县全记工艺品有限公司因裁断机质量所支付的人身伤害费用44708.90元,退还原告支付裁断机款35500元,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技术鉴定费9820元的判决。
今年3月15日,机械厂业主李某两次供给原告临沭县全记工艺品有限公司SG166-I裁断机两台计款35500元。由于该产品属“三无”产品,质量低劣,致使原告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三起人身伤害事故,原告为工人支付医疗费等共计44708.90元。因日照市某机械厂已被工商部门注销,李某作为该机械厂业主,对该厂存续期间的债务和民事行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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