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教授夫妇状告“120”案:“求救”败诉引人深思
发布时间:2002-09-23 13:05:07


    案由:教授夫妇认为“120”出车不及时,救治不到位,导致儿子死亡,要求“120”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判决:“120”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到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

  启示:在现有设施条件下,“120”难以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正暴露出“120”建设的诸多不足

  教授夫妇状告“120”

  2001年5月29日,南京东南大学孙应祥、王淑良这对教授夫妇悲痛欲绝:

  儿子孙武飚突患急症,夫妇俩由于年事已高身体又不好,无法送儿子去医院,于是拨打“120”求救。他们先后在上午10点53分、11点零5分两次拨打“120”求救,对方皆称现在无急救车可派;王淑良称,11点11分她第3次拨打“120”,终于有车,11点25分,“120”急救车到达,出诊的医生查看了孙武飚的病情,打了一针,量了心电图,说人已经死亡,收了120元,开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后离开。

  孙、王夫妇认为,正是由于急救中心出车不及时,救治不力,才导致儿子死亡。于是起诉要求南京市急救中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并退还收取的120元费用。

  王淑良还在诉状中称,打这场官司,不仅仅是为儿子讨还公道,也是为600万南京市民的“生命绿色通道”要一个说法。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二例公民状告“120”急救中心的案件。

  “120”被认为“不存在过错”

  今年8月19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争论十分激烈,庭审长达4小时。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急救的专业部门,没有按照有关科学规定合理安排车辆,配备认真、熟练的医务人员,违反了职业规范,对患者不急不救,且在出车后延误时间,存在过错。

  被告急救中心则辩称:第三次电话是急救中心在车辆回来之后主动打给原告,并且在打完电话后立即派车前往,不曾延误;在原告第一次打来电话时,被告就已经明确告知车辆全部外出和需等待的时间,并劝说他另想办法;医生到达后也尽职尽责,积极主动抢救。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待这起案件,鼓楼区法院十分慎重,谨慎地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合议庭在多次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主动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并咨询了杨立新等国内的民法专家。该院认为,案件的关键是被告是否具有救护能力以及救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9月3日,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

  该判决书称:就本案而言,被告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自己的救助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们的急救过程中有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急救中心紧急扩容

  毫无疑问,作为政府开办的特殊的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急救中心对社会公众负有救助义务,如为急症患者提供院前急救、承担本地区意外伤害事故病人的现场急救和护送途中的抢救治疗、接受上级指派的临时急救任务等。这是社会赋予急救中心的社会职责,也是急救中心的义务所在。

  在认定上述义务的基础上,鼓楼区法院亦根据专家意见特别指出:具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其客观能力许可范围之内,法律不能要求任何人超越自己的能力承担法律义务。

  显然,“客观能力许可范围”,是急救中心借以免除责任的理由。然而,这一理由也正好暴露了急救系统的薄弱环节。据了解,有600万人口的南京市,急救中心仅有不到20辆车,人员配备也同样不足。而在拥有1600万人口的上海,“120”急救车有200辆。

  令人多少感到欣慰的是,两位老教授的这场诉讼,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对急救中心建设的重视。南京市今年已拨款几十万元,增加了两辆急救车。经历了这场诉讼后,急救中心也着手改良设备、增添器材、增设急救网点。据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有关人员介绍,今年,该急救中心已经增设10个急救网点。

  “这个案件很有指导性”,南京市急救中心主任彭永德对记者说,全国急救系统都在关注此案。他认为,此案一旦判决“120”败诉,全国的“120”都要受到重创。类似的状况其实在全国“120”系统普遍存在———由于设备、人员配备的不充足,很难对每一起求救都做到快捷反应。而这种问题,亦非哪一家单位能够解决。彭主任告诉记者,他们这桩案件判决后,沈阳、成都、珠海等地已经发生了纠纷或诉讼的“120”急救中心都接二连三来到南京了解情况。

  然而,平息纠纷或诉讼终究只是治标而不能治本。但愿这个因“客观能力许可范围”而免责的案例,给予各急救中心以及有关部门的,不是可以借此苟安的庆幸,而是一种难以尽职的锥心之痛,一种加快完善建设的紧迫压力。



来源: 人民日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