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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债恶意转让房产
奉化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被撤销
作者:王佩岚 葛丽娜   发布时间:2002-09-15 12:50:30


    为了逃债以分家析产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给了儿子,然而还是逃不了债。9月3日上午,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债务人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原告王某、被告任某和江某(系夫妻关系)及第三人江某(两被告儿子)都系奉化市城区人。今年7月17日,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称:2000年4月21日和5月6日,被告任某先后两次向原告借6万元人民币,后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向法院起诉,经两级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归还。但当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已无财产可执行。经委托律师调查,发现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的2000年5月29日,两被告即将其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以分家析产名义,无偿转让给其儿子江某所有,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利益的实现,要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与第三人江某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2000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任某在向原告借款后不久即与丈夫共同将仅有的房屋以分家析产的名义无偿转让给儿子江某(第三人),致使原告王某合法有效的债权虽经强制执行,但分文未得到受偿,对债权人王某造成了损害。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撤销两被告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江某的行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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