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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审结 侵权被告败诉
发布时间:2002-09-12 13:47:12


    资深网络营销专家冯英健诉中国财经出版社及汕头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李友根著作权侵权一案,近日审结。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冯英健近年来撰写、编译了大量的网络营销方面的文章和评论,先后发表于自己的个人网站“网上营销新观察”及其他专业媒体上。今年年初,冯英健发现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署名李友根编著的《网络营销学》一书大量使用了原告的原创作品,达两万余字,并且构成了该书的核心内容,而作者本人却事先一点也不知道,该书既没有署其姓名,也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任何报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与原告12篇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约15000字,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二被告提出,使用原告作品属合理引用并已在书后参考文献一页中为原告署名,所以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北京二中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李友根编著的《网络营销学》一书中将原告作品或长段或短段穿插使用在自己的作品之中,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达15000余字,这种使用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特征,且李友根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没有注明出处及作者姓名。虽然在书后“参考文献”一页中注明了http://www.marketingman.net,但由于该网站上有大量信息,故笼统地罗列网址不能充分说明作者身份,故不能认定李友根已为作者署名。

  

  另外,二被告还提出《网络营销学》一书系李友根编著,对编著的作品作者可以引用他人作品。北京二中院认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在创作时仍要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并向其支付报酬。故李友根的行为仍然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

  

  判决书称,李友根对其实施的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财政经济出版社对其出版发行侵权书籍的行为也应承担停止发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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