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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水流入他人田 还得赔偿5千元
作者:原进房 皇真理 发布时间:2002-09-12 13:16:18
近日,博爱法院审结一起因浇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平菇培育料袋损失5200元。
原告李某系中站区小尚村一农民,被告赵某系博爱贵屯村一农民,李某承包经营砖窑一座用于平菇培育经营,赵某承包经营责任田一块从事农作物种植,该砖窑与责任田东西相邻。2001年5月18日下午,被告赵某引水浇灌责任田时,因水流缓慢,便疏于管理而放任引水自流。次日早上,原告李某发觉被告浇灌引水流入砖窑导致平菇培养料4000袋遭水浸而受损,双方因赔付发生争执,李某便将赵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浇灌责任田因水流缓慢便疏于管理致使原告平菇受损,其疏于管理而产生的过失行为与原告财产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行为对原告依法享有财产权构成侵权,故被告应承担玎应民事赔偿责任。遂根据县物价部门的鉴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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