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个体工商户陈光明从事棉种直销,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经销的棉种虽然不是假劣棉种,质量也达到标准,却因未经农业部门批准在当地引种,近日被射阳县法院判决赔偿30户棉农损失4万余元。
2001年初,射阳县兴桥镇30户棉农向陈光明订购鲁棉15系棉种,后陈光明却向棉农提供了鲁棉25系棉种。3月份县农业部门向社会公布,该县当年只能推广种植苏棉15号、苏棉9号、鲁棉15系等品种,而鲁棉25系未经审定不能种植。30户棉农即向陈光明提出异议,但在陈的承诺和反复劝说下,还是施种了鲁棉25系棉种。到9月份棉花生长高峰期,棉农们发现这批棉花与其它棉花相比,明显出现底部无桃、结桃少、小等情况,遂及时向工商部门、农业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测定,30户棉农种植鲁棉25系棉花,减产43.1%,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另查明,陈光明所销售的鲁棉25系棉种,是由山东棉花研究中心研制,经山东省审定的常规棉种,但未经江苏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由于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差异而不能在该县推广种植。法院认为,虽然陈光明向棉农销售的棉种并非假冒伪劣种子,但不能向棉农推广种植,其销售该棉种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遂判令其赔偿棉农因此造成的损失,维护了棉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