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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丢失不申报 致人损害责难逃
作者:黎 藜 谢尊若   发布时间:2002-09-12 09:05:47


    近日,周某作为交通肇事摩托车牌照所有人,被江西省上饶市、区两级法院判决承担受害人林某的医疗费等部分损失1160元。

    2001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林某骑自行车途经上饶市天津桥头地段时被迎面开来的赣E29876号摩托车撞伤,用去医疗费等3024元,驾车人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完全在肇事者,并同时查证,肇事车所用牌照的登记人为周某。据周某交待,该牌照几年前不慎丢失,但一直未到交警部门申报注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牌是准予该号码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一种牌照,对于交警部门的管理和群众对行使中的车辆违章行为举报监督有重要作用。周某将车牌丢失,又未及时到交警部门申报注销,为驾车人利用车牌上路制造了便利条件。现因驾车人肇事后逃逸无法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体现合理、公平原则考虑,判决周某适当分担受害人林某的损失。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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